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631號
上 訴 人 胡曼琳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秀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