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13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許惠菁
被 告 張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5年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叁仟叁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