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4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瀅綺
被 告 程耀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仟玖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10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壹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