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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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2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盛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東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56,30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7
9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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