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有賢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玖拾肆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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