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7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700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黃翠娟黃逸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92年6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0年11月30日向原債權人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並刷卡消費,尚積欠如主文所
示本金及利息,經原債權人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且依法公
告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依據信用卡契
約、民法第312條規定訴請如主文所示,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
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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