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中秩字第2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張傳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2年5月1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傳祥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元。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2年4月25日23時25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張傳祥於警詢之自白。
㈡經警當場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扣押筆錄1
份、照片3幀等附卷可稽。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可
資證。
三、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專供
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此業據被移送人供述在卷,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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