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調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調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媽媽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相 對 人 伊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清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
有適用。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
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第之法院管轄,其中所謂「本於票據
有所請求」,專指執票人本於票據行使票據上之權利而言,
如係本於持有票據之原因關係而為請求,並不包括在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票據事件,係本於兩造間簽訂之銷
售契約書有所請求而涉訟,並非係在行使票據上之權利,而
而該合約書第9條已明白約定,因該契約所生訴訟,兩造同
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4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查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
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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