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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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一)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顏武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孫銘豫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啟孝 律師選任辯護人范惇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詮勝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 律師選任辯護人 周威良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振林 律師右上訴人,因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五八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六三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菁莪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