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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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1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洪永鴻
被 告 丁原基
丁肇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753,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260元,原告僅繳納4,300元,尚欠3,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