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國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戴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西屯區何厝國民小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國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戴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西屯區何厝國民小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