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營簡字第18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蔡佳 和
被 告 田建英 即 田文寶 之繼.
法定代理人 李桂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就繼承被繼承人田文寶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
萬伍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捌佰零陸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就繼承被繼承人田文寶之
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訴外人田文寶於民國(下同)88年11月9日間向原告訂立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使用
。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消費帳款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如下:(一)本金: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二)利息
計算:依契約書第三條約定計算,就前述之本金按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利息,共5196元、(三)延滯期間利息:依契
約書第七條計算,自91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
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400元
,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二)又訴外人田文寶於91年5月3日死亡,被告為田文寶之法定
繼承人,並已依法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54條之規定,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又依契約第11條,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聲明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
二、被告抗辯則以:對原告請求金額無意見。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
紀錄一覽表、臺南地院家事法庭函、繼承系統表等件為憑,
核屬相符,而被告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亦自認,自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貸款契約之約定及繼承之法律
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屬正
當,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