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上二人選任辯護人陳信伍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5月1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又本院於98年9月18日本案判決被告甲○○有期徒刑6年,被告乙○○有期徒刑4年,被告丙○○有期徒刑4年5月,而因判決後卷證送交上級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因認被告應自98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彭凱璐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丁逸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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