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上訴人 李生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秀英李雙福李來福李全福 、李鎂鳳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柒佰叁拾肆元(參正聯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估價報告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余富琦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