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069號聲請人 龔李秀珠 相對人 王秀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秀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票票號628355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請於具狀時註明連絡電話,以利案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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