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6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清祥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更正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考。
二、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由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核其所犯數罪均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無關,參諸原裁定附表可明,是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列誤載為:受刑人古清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為顯然錯誤,又上開更正不影響原裁定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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