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武松選任辯護人曾培雯律師被告邱國元選任辯護人 林詠御 律師
柯士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48號、第910號、第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武松、邱國元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邱武松、邱國元因涉犯竊盜、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邱武松、邱國元均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多次為竊盜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並自民國101年4月6日起執行羈押,嗣於101年7月6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邱武松、邱國元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為前述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邱武松、邱國元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1年9月6日起延長被告邱武松、邱國元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謝佩玲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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