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抗字第13號抗告人 廖文興
號現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相對人 廖述盛 上列抗告人聲請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民國101年6月1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顏世傑
法官林金灶法官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