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上訴人 李生福 被上訴人 鄧秀英
李雙福 李來福 李全福 李鎂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5日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6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2,885元,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1年8月20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表附卷可查,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伊倫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