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 胡家耀
胡兆南 王貴秋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維信 被告 蔡海雄 法定代理人 蔡爵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同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1日以99年度交易字第348號,裁定以被告蔡海雄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茲經本院函詢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為被告已死亡,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份在卷,本案停止原因已消滅,應予繼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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