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明坤選任辯護人蘇哲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明坤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鄧明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即被告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前於民國83年間有經通緝後方到案執行之前案紀錄,又已自白犯行,而涉犯重罪、不甘受罰、脫免逮捕為人性之常,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後續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認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要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103年7月30日予以羈押。茲查其羈押期間至103年10月29日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103年10月8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0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賴映岑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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