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23號再審原告 鍾維海
鍾文定 鍾文安 鍾文進 鍾文仁 鍾志良 再審被告 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34,3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16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附表:
┌──┬──────┬───────┬───────┬─────┬────────┐│編號│占有人│地號│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價額(元以下四捨│││即再審原告○○○鄉○○○段│(元/㎡)│(㎡)│五入)│├──┼──────┼───────┼───────┼─────┼────────┤│1│鍾維海│1291地號│330│17│5,610元│├──┼──────┼───────┼───────┼─────┼────────┤│2│鍾文進│1291地號│330│21│6,930元│├──┼──────┼───────┼───────┼─────┼────────┤│3│鍾文安│1291地號│330│67│22,110元││4│鍾文定│1291地號│330│111│36,630元│├──┼──────┼───────┼───────┼─────┼────────┤│5│鍾文仁│1291地號│330│129│42,570元│├──┼──────┼───────┼───────┼─────┼────────┤│6│鍾志良│1291地號│330│62│20,460元│├──┼──────┴───────┴───────┴─────┼────────┤│合計││134,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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