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26號聲請人法華寺法定代理人 洪慶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縣三灣鄉公所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上之水泥地上物等,拆除並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大約多少,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計算補繳調解聲請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