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威仕達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志明 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