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二一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乙○○、甲○○因連續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唐中興法官莊珮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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