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0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人 蓋仲序 兼右一人 王貞如 訴訟代理人即 蓋瑞忠 之繼承聲請人 蓋心怡 兼右一人 蓋昆序 訴訟代理人即蓋瑞忠之繼承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三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三七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何悅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附表:
~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X─00000000─││壹│玖拾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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