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余振宇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八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八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F0~T32┌─────────────────────────────────────────────────────────────┐│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凌春香 │梓官鄉農會信用│000000000│貳萬肆仟叁佰肆拾│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0000000│││││部梓官分部││壹元││││├─┼────────┼───────┼─────────┼────────┼───────────┼────────┼──┤│2│ 施玉娥 │高雄縣岡山鎮農│0000000│玖仟壹佰元│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0000000│││││會後紅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