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七三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田錨住訴訟代理人 范國恬 住台北市○○區○○○路○○○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多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叁佰壹拾伍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柒萬柒仟壹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拾叁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叁萬壹仟伍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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