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二十
丙○○男二十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七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起訴書將被告甲○○姓名誤載為「 李淑貞 」,應予更正)。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所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嫌,及被告丙○○所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先後具狀撤回對被告甲○○、丙○○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各一份附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柯月美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