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7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1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78號原告兼王婉綺、 王婉儒王騰毅羅春月之 被選定當事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福源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1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蔡紹良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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