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685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同年6月3日及6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