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八號
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梁樾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公司設彰化縣彰化市○○路○○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莉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