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2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東臣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黃頌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頌舜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年
12月2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聖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