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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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72號
原   告  林麗雯宗翰 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助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642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4,6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
  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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