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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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72號
原 告 林麗雯 即 宗翰 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助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642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4,6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
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