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本件原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組合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8,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
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1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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