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第1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與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第
1號之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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