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60號(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410),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犯如附件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