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87號
原告 陳俊達
訴訟代理人 陳俊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