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4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正得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正得旺有限公司、視同上訴人 李士萬 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永富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