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4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正得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正得旺有限公司、視同上訴人 李士萬 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永富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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