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416號
兼法定代理
人 劉美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國平 及 陳圖塗水 之法定繼承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塗水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提出記載有真實被告姓名及住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