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調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416號

聲請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美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國平陳圖塗水 之法定繼承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塗水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提出記載有真實被告姓名及住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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