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738號
原告 劉亮均
訴訟代理人 葉韋佳 律師
劉亭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嘉嫺 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雖據原告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0元,原告並初步主張其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177,000元,惟於民國111年7月5日以民事準備狀擴張請求被告給付360,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7,000元(計算式:177,000+360,000=537,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經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880元後,應再補繳3,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