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4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趙翊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麗卿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1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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