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8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80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楊欣祐
被   告  李守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666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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