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調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瑞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進德
相 對 人  范信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信璋及瑞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

係存在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范信璋向聲請人借款,未
依約繳款,故相對人范信璋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而查
相對人范信璋於瑞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聲請人請求確
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院107年度執字第114978號
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
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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