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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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21號
原   告  李月花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
複 代理人  呂佳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栢潔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並含土地他項權利部亦請一併揭露)
  。
二、請提出被告蕭栢潔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
  並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補正記載全體適格被告之姓名、住所、身分證字號、正確訴
  之聲明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附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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