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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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21號
原 告 李月花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
複 代理人 呂佳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栢潔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並含土地他項權利部亦請一併揭露)
。
二、請提出被告蕭栢潔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
並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補正記載全體適格被告之姓名、住所、身分證字號、正確訴
之聲明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附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