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122號
原   告  蘇俊融
被   告  陳昭翰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陳昭翰現
  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經通知原告預納提解費新台
  幣2,830元,原告未繳納,爰通知被告陳昭翰於五日內墊支
  上述款項,逾期未墊支,視為合意停止,逾4個月未墊支者
  ,視為原告撤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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