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小字第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李光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
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
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
條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經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8,457元,屬小額事件,依首揭法條規定,無合意管轄之適
用。又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區○○里○○街○○號5樓,
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
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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