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441號
原 告 富佳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鳳珠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被 告 華南名人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澤昭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
複代理人 何盈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9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