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1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乃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