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34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王定崗
被 告 梁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31日所為之108年度雄簡字第1349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
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姓名「 梁國財 」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梁國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威志